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

2019.1.10
張凱旋 律師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近日發佈公告,對利用區塊鏈技術提供資訊服務的行為進行規範管理,即發佈《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主要對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資訊服務提供者”)的資質、安全義務、備案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並自2019年2月15日起開始實施,具體內容見下文:

一、資訊服務提供者的範圍與資質

根據《管理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而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援的機構或者組織。

作為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根據《管理規定》,其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佈、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

二、資訊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

根據《管理規定》,資訊服務提供者首先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其次,要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臺公約。

再者,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的,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此外,資訊服務提供者如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除此之外,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發佈內容和日誌等資訊,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於六個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三、資訊服務提供者的備案管理

就備案來說,《管理規定》要求資訊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備案手續;如有變更服務專案、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註銷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

完成備案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四、未遵守《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如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責任、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的技術條件、未制定管理規則或平臺公約或未能與使用者就此簽訂服務協定、未就新產品、新應用等進行安全評估、未履行變更登記手續、未標明其備案編號、未進行安全整改、未保存記錄備份、未對網信部門的檢查予以協助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資訊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資訊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而如利用區塊鏈資訊網路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的,無論是資訊服務提供者還是資訊服務使用者,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或是刑事追究。

總的來說,此次出臺的《管理規定》 有助於規範區塊鏈資訊服務活動,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健康發展,而區塊鏈資訊服務的從業者也需要就此明確自身的合規義務,以免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