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中國大陸)

2019.5.13
吳迪 律師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具體詳見下文:

一、明確了制定司法解釋的各個職能部門

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檢察廳分別負責。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涉及多部門業務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包括司法解釋的立項、審核、編號、備案、清理等工作,各檢察廳主要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的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

司法解釋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司法解釋違反法律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二、明確了制定司法解釋的程式

制定司法解釋的程式包括:(1)司法解釋的立項;(2)司法解釋的起草和審核;(3)檢察委員會審議;(4)司法解釋的發佈和備案等。

(1)立項

規定指出,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項建議。臨時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及時提出立項建議。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立項情況,於每年年初起草本年度司法解釋工作計畫,報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計畫完成的,司法解釋起草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書面說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繼續立項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立項的來源包括:(1)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決定;(2)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批示;(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檢察廳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4)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5)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提案;(6)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等。

(2)起草和審核

起草部門針對立項的司法解釋進行調研後,應儘快形成司法解釋意見稿,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起草部門認為可以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應當形成司法解釋送審稿,撰寫起草說明,附典型案例等相關材料,經分管副檢察長同意,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審核。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論證的,提出書面意見,退回起草部門,認為需要徵求有關機關意見的,報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名義徵求意見。

(3)檢察委員會審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針對司法解釋進行審議時,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彙報,起草部門說明相關問題,回答委員詢問。檢察委員會經審議,認為制定司法解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決定進一步研究論證或者撤銷立項。司法解釋通過審議後,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審議意見對司法解釋審議稿進行修改,報檢察長簽發。

(4)司法解釋的發佈、備案

司法解釋通過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進行公佈。一般情況下,發佈公告的日期為生效時間,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應當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進行會備案。

該規定主要明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部門,細化了制定司法解釋的程式,更好的保障了司法解釋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