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国大陆)

2019.5.13
吴迪 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具体详见下文:

一、明确了制定司法解释的各个职能部门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分别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涉及多部门业务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包括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编号、备案、清理等工作,各检察厅主要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

司法解释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明确了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

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包括:(1)司法解释的立项;(2)司法解释的起草和审核;(3)检察委员会审议;(4)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备案等。

(1)立项

规定指出,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临时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立项情况,于每年年初起草本年度司法解释工作计划,报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继续立项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立项的来源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决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检察厅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4)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5)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6)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等。

(2)起草和审核

起草部门针对立项的司法解释进行调研后,应尽快形成司法解释意见稿,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起草部门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撰写起草说明,附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论证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机关意见的,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名义征求意见。

(3)检察委员会审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针对司法解释进行审议时,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汇报,起草部门说明相关问题,回答委员询问。检察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进一步研究论证或者撤销立项。司法解释通过审议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审议意见对司法解释审议稿进行修改,报检察长签发。

(4)司法解释的发布、备案

司法解释通过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一般情况下,发布公告的日期为生效时间,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进行会备案。

该规定主要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部门,细化了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更好的保障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