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大陆)

2019.2.28
温坚坚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9年4月9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依法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套路贷”的定义及实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其包含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及“讨债”手段多样性三个方面。“套路贷”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方法有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及软硬兼施“索债”,但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套路贷”犯罪中,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并不必然全部出现,“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且为了逃避打击,不断转型变化。故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时,还是应当着重根据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主要特征来甄别判断。

第二、“套路贷”的实务认定问题。《意见》针对“套路贷”共犯、犯罪数额的认定;涉案财产的处置;黑恶势力的认定及定罪的问题都作出了规范。“套路贷”犯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侵财之实,但“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不胜枚举,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不同的犯罪情境等可能导致案件定性或罪数处断完全不同。因此,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套路贷”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具体手段、方式,依照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具体罪名。对于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靠“骗”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论处。

第三、“套路贷”刑事案件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2条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对于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考虑到“套路贷”通常只是黑恶势力犯罪事实中的一个部分,为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的完整性、全面性,《意见》规定此类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此外,《意见》还明确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套路贷”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照管辖的规定处理或移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