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決定》(中國大陸)

2019.4.23
吳迪 律師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近日發佈關於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部分,特別針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即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民事責任、處罰結果、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問題進行了更進一步的規定,並將於2019年4月23日起開始實施,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等內容:

一、關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修改:

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的更為詳細,增加了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同時,新法擴大了侵權主體的範圍,即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也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增加了侵權行為的類型,還擴大了侵權的主體。

二、關於對侵犯商業秘密責任承擔和處罰的修改

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重了侵權方的責任和處罰力度,除了保留之前的規定外,還增加了賠償金額的比例。即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受損害的經營者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數額(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另針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賠償和處罰的上限增加到五百萬。

三、規定了商業秘密權利人和侵權人的舉證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加了第三十二條,即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管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資訊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新的規定減輕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並且明確了權利人需要提供的證據。

根據整體的修改,可以看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越來越重視而且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無論是對於侵權處罰的加重,還是舉證責任的分配,都能體現出新法更加有利於商業秘密權利人保護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