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中國大陸)

2018.01.24
陳姣姣律師

為深入貫徹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在2018年1月24日聯合發佈《關於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重點內容摘要如下:

一、為全面貫徹黨中央有關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處罰到人”的規定,認真調查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二、個人從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個人法律責任。單位從事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包括: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生產,藥品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化妝品生產等活動的;明知他人無證生產經營食品,或者無證生產食品添加劑,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檔或者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依法實施禁業限制的情形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准檔等許可證件的;醫療器械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以及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禁業限制的其他情形。

六、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及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銜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誰處罰、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全面公開食品藥品相關行政處罰資訊,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資訊共用平臺的作用,及時錄入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資訊,積極推進資料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