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中国大陆)

2018.01.24
陈姣姣律师

为深入贯彻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在2018年1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重点内容摘要如下:

一、为全面贯彻党中央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处罚到人”的规定,认真调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二、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等活动的;明知他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它条件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档或者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它情形。

四、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以及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依法实施禁业限制的情形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提供虚假数据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档等许可证件的;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数据,情节严重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以及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禁业限制的其它情形。

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公开食品药品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及时录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信息,积极推进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