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論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等三人故意損毀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等三人故意損毀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訴訟案影響較大,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具體案情如下:

案件事實:巨蟒峰位於江西省上饒市境內的三清山景區的核心景區,是具有世界級地質地貌意義的地質遺跡,2017年被認證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資源性資產、可持續利用的自然遺產,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2017年4月15日,張某某、毛某某、張某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峰,並採用電鑽鑽孔、打岩釘、布繩索的方式先後攀爬至巨蟒峰頂部。經現場勘查,張某某等在巨蟒峰自下而上打入岩釘26枚。公安機關委託專家組論證認為,釘入巨蟒峰的26枚岩釘屬於鋼鐵物質,會直接誘發和加重巨蟒峰物理、化學、生物風化過程,巨蟒峰的最細處(直徑約7米)已至少被打入4個岩釘,形成了新裂隙,會加快花崗岩柱體的侵蝕進程,甚至造成其崩解。張某某等三人的打岩釘攀爬行為對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損害,破壞了自然遺產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

案件分析: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某等三人的損害行為侵害了生態環境和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本案屬於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三人在明知法律禁止破壞景物設施的情況下,故意實施破壞性攀爬行為,造成不可修復的嚴重損毀和極大的負面影響,存在加速山體崩塌的重大風險。三人具備事前共同謀劃、事中相互配合等行為,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18年5月,江西財經大學專家組出具《評估報告》,採用國際通用的條件價值法(即在假想市場情況下,直接調查和詢問人們對某一環境效益改善或資源保護的措施的支付意願,或者對環境或資源品質損失的接受賠償意願,以人們的支付意願或受償意願來估計經濟價值)對三清山巨蟒峰受損後果進行價值評估,分析得出該事件對巨蟒峰生態服務價值造成損失的最低閾值為0.119-2.37億元。

2019年12月27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在參照專家組的評估報告,並兼顧三被告的經濟條件和賠償能力等基礎上,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600萬元,連帶承擔專家評估費15萬元,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張某某、張某提出上訴。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結:破壞自然遺跡和風景名勝的行為,屬於“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檢察機關依法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獨特景觀的生態服務價值損失,可以採用“條件價值法”進行評估。評估後的結果可以專家意見書的方式進行舉證,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