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202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具体案情如下:

案件事实:巨蟒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境内的三清山景区的核心景区,是具有世界级地质地貌意义的地质遗迹,2017年被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可持续利用的自然遗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毛某某、张某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并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某等在巨蟒峰自下而上打入岩钉26枚。公安机关委托专家组论证认为,钉入巨蟒峰的26枚岩钉属于钢铁物质,会直接诱发和加重巨蟒峰物理、化学、生物风化过程,巨蟒峰的最细处(直径约7米)已至少被打入4个岩钉,形成了新裂隙,会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其崩解。张某某等三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

案件分析: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等三人的损害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和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本案属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三人在明知法律禁止破坏景物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破坏性攀爬行为,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和极大的负面影响,存在加速山体崩塌的重大风险。三人具备事前共同谋划、事中相互配合等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5月,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出具《评估报告》,采用国际通用的条件价值法(即在假想市场情况下,直接调查和询问人们对某一环境效益改善或资源保护的措施的支付意愿,或者对环境或资源质量损失的接受赔偿意愿,以人们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来估计经济价值)对三清山巨蟒峰受损后果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得出该事件对巨蟒峰生态服务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为0.119-2.37亿元。

2019年12月2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参照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并兼顾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基础上,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张某某、张某提出上诉。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独特景观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可以采用“条件价值法”进行评估。评估后的结果可以专家意见书的方式进行举证,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