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台灣)

2018.9.19
蔡明家 律師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7年9月19日以修正衛部保字第1071260419號令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46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新增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後段明訂使每月工資不固定的受僱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但不得低於所屬類目的投保金額下限。

其次,考量職業工會成員多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與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的立基點不同,故職業工會會員的投保金額,應隨職業工會會員排除適用下限申報者的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調整。新修正本細則第4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職業工會會員的加保類目中,非以最低投保金額申報者的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替代全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投保金額之成長率。此部分為避免保險人公告時間過於倉促,影響職業工會保險費收繳作業等情形產生,調整生效時間,若上半年達累積成長率達百分之四點五的調整門檻,維持次年元月申報下限調高一級,若下半年達調整門檻,則修正自次年七月起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