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檢舉等和平與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使他人停止違法不正競爭行為 屬於公平交易法第45條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臺灣)

2018.4.16
劉昱劭 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作成106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按公平交易法第45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而所謂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包括自行以和平、符合比例原則之手段徑向行為人主張權利。故事業透過檢舉等和平、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請求他事業停止違法不正競爭行為,屬於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款禁止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規定。

于本件判決,原告與被告均為成人展之策展廠商,有競爭事業關係。原告預定舉行「2017TAE臺灣成人博覽會」,然在其所開設臉書專頁中,卻張貼有被告于2016年所舉辦「臺灣成人博覽會」之活動影片。被告以其曾連續舉辦五屆「臺灣成人博覽會」、「TAE」,構成其所提供商品服務之著名表徵為由,認原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等名義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發局」)提出檢舉,併發函通報日本IPPA知的財產振興協會,致其發函警告各家日本女優之經紀公司,因而原告陸續接獲日本女優經紀公司聯繫將暫停女優來台活動。原告因此起訴以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第20條第1款)等等規定而請求賠償。

公平交易法第45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本件判決認該條所謂「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除對侵害權利者提起訴訟,並於勝訴後藉由強制執行程式,以公權力強制原告履行除去及不作為外,也包括自行直接請求侵權人除去及不作為,並在侵權人拒絕時,以合目的性、比例性,且具有正當關聯性之和平手段,促使除去相關不正競爭行為及侵權人履行其不作為。

本件判決認被告固然沒有註冊相關商標,無法直接行使商標權,然原告在其網站上張貼被告舉辦活動之影片,屬於「將被告所舉辦活動之成果巧妙地嫁接為原告自己舉辦的活動,讓相關消費者誤以為原告先前也有主辦活動的經驗(具有榨取被告商業活動經驗之性質)」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或廣告之規定,且本件判決認此等規定因與商標法之法理相通,也屬於公平交易法第45條所規定之「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

本件判決進一步指出:「被告已經舉證其在發現原告有不正競爭行為後,曾向原告方面人員連系,並請求除去相關被告活動之照片、影像,但未獲得解決」,因此,被告進一步提出向經發局檢舉,及向IPPA通報原告行為等作為,屬於「以和平手段促使斷絕相關場所、服務供給,以達到原告履行不作為(停止引人錯誤廣告之博覽會活動)之結果,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結果間,合乎目的性、比例性,且具有正當關聯性」,符合公平交易法第45條所規定按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而不適用公平交易法,自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綜上所述,智慧財產法院於本件判決系認公平交易法第45條所稱「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包括「自行以和平手段行使包括自行以和平、符合比例原則之手段徑向行為人主張權利。本件判決之被告針對原告于其舉辦活動臉書專頁張貼被告先前舉辦活動影片宣傳之違法不正競爭行為,透過向主管機關檢舉及通報相關智慧財產權協會等和平、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使其停止,屬於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款禁止斷絕供給及交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