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定「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並自107年11月1日起正式提供申報作業服務(台灣)

2018.10.9
鄒鎮陽 律師

經濟部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0月9日作成經商字第10700697220號公告(下稱本公告)指定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建置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網址:https://ctp.tdcc.com.tw)為公司法第22條之1應為申報之資訊平台。並預定於107年11月1日起,正式提供申報作業服務。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新修正公司法第22-1條規定除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須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或出資額超過10%之股東姓名或法人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法人設立登記日期、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等資料進行申報。而經濟部透過本公告指定「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為申報平台後,已宣布首次申報期間從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共3個月;完成首次申報後,如上述申報資料有所變動,公司應在變動後15日內完成變動申報。另,各公司自109年起,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上傳前一年度截至12月底資料。倘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間資料有所變動,公司亦應在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但因申報後已是最新資料,公司可無須再進行年度申報。

經濟部另強調,在公司法第22-1條施行之初,會先盡量廣為宣導,再依法通知未依限完成申報的公司儘速申報。經通知仍未申報者,經濟部將正式發函限期完成改善。若仍未改善,經濟部依公司法第22-1條規定,將可處代表公司董事新台幣5萬元至50萬元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經濟部則可按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如違反情節重大,更可廢止公司登記,各公司經營者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