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國大陸)

2018.8.31
張凱旋 律師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於2018年8月31日公佈,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電子商務法》主要就電子商務法的適用範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責任、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以及電子商務的爭議解決等問題做出了規定,具體見下文。

一、《電子商務法》的適用範圍

從經營活動的角度來說,根據《電子商務法》,該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資訊網路提供新聞資訊、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該法。

從經營主體的角度來說,根據《電子商務法》,所謂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而該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該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主要負有以下一些法律責任:

(一)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公示登記資訊。

(二)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五)收集、使用其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六)應當明示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使用者登出的方式、程式,不得對使用者資訊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收到使用者資訊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使用者資訊;使用者登出的,應當立即刪除該使用者的資訊;除非上述資訊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資訊。

就平臺經營者來說,根據《電子商務法》,還應當承擔以下一些責任:

(一)不得利用服務協定、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就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來說,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使用者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就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來說,根據《電子商務法》,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採用線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並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電子商務的爭議解決

根據《電子商務法》,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品質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後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除此之外,《電子商務法》還包括有電子商務促進、法律責任等內容,總體來說,此次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為現階段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也使得整個電子商務活動更為有序、消費者和商家的利益都得到了保護。而對於電子商務從業者來說,則需要根據新的法律對自身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和整改,以免在新法正式施行後發生合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