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公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22.12

姜麗慧、黃郁婷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於2022年10月13日公佈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版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將同時廢止。現對《辦法》部分內容進行重點介紹:

一、提高准入標準,擴大對外開放

《辦法》第九條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條件較《原辦法》做了多處調整,從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現金流等方面提高了財務公司的設立門檻。於此同時,第七條亦將註冊資本的最低實繳限額由原來的1億提高至10億。雖然設立財務公司的要求提高,但對外開放的政策仍得到了落實,《辦法》第十條明確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或通過設立外資性投資公司設立財務公司。

二、優化業務範圍,實施分級監督

《辦法》對業務範圍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分為兩部分,其十九條規定了對內部成員單位的一些基礎性的業務。此外,其第二十條則規定了需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經營的專項業務。

三、增設監管指標,加強風險監督

《辦法》第三十四條對財務公司應遵循的監管要求作了相關的規定,增設了貸款比例、集團外負債以及部分票據業務等監管指標,加強了對財務公司的風險監督。

四、加強股東權監管,保證公司法人獨立性

《辦法》對財務公司股東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如股東禁止條款,即第十三條規定了企業不得作為財務公司出資人的情形,例如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杆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此外,第十四條亦明確了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干預財務公司的經營管理。旨在避免因集團與財務公司的關聯性而引發的風險,保證了財務公司的獨立性。

五、完善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

《辦法》就財務公司破產新增了相關條款,特別是第五十一條規定了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與和解的前置審批,即需要先取得銀保監會同意,以避免風險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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