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22.12

姜丽慧、黄郁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13日公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版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将同时废止。现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重点介绍:

一、提高准入标准,扩大对外开放

《办法》第九条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较《原办法》做了多处调整,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现金流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的设立门槛。于此同时,第七条亦将注册资本的最低实缴限额由原来的1亿提高至10亿。虽然设立财务公司的要求提高,但对外开放的政策仍得到了落实,《办法》第十条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或通过设立外资性投资公司设立财务公司。

二、优化业务范围,实施分级监督

《办法》对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分为两部分,其十九条规定了对内部成员单位的一些基础性的业务。此外,其第二十条则规定了需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的专项业务。

三、增设监管指标,加强风险监督

《办法》第三十四条对财务公司应遵循的监管要求作了相关的规定,增设了贷款比例、集团外负债以及部分票据业务等监管指标,加强了对财务公司的风险监督。

四、加强股东权监管,保证公司法人独立性

《办法》对财务公司股东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股东禁止条款,即第十三条规定了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情形,例如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此外,第十四条亦明确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财务公司的经营管理。旨在避免因集团与财务公司的关联性而引发的风险,保证了财务公司的独立性。

五、完善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办法》就财务公司破产新增了相关条款,特别是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与和解的前置审批,即需要先取得银保监会同意,以避免风险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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