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机关办理土地鉴界复丈及协助埋设界标 与土地所有权之得丧变更无涉 不得主张公务员执行该职务时 有不法侵害权利之情事而请求国家赔偿(台湾)

2018.8.8
陈晓蓁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7年8月8日作成107年度重上国字第6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地政机关办理土地鉴界复丈及协助埋设界标,与土地所有权之得丧变更无涉,不得主张公务员执行该职务时,有不法侵害权利之情事而请求国家赔偿。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起诉以被告于鉴界时,违反地籍测量实施规则规定,使原告须另向临地所有权人另案诉请拆除越界围墙,且就司法嘱托复丈时提供错误数据而造成其损害等理由,诉请国家赔偿。原审判决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地政机关办理土地鉴界复丈及协助埋设界标,乃基于行政权之作用,提供土地测量之技术服务,与土地所有权之得丧变更无涉,自无生损害于原告之情事。此外,人民因土地界址纠纷,乃不动产所有权之争执,至地政机关就土地之测丈结果是否可资依据,该受理民事诉讼之法院有权斟酌取舍,与行政处分有致人民权益发生变动之情况,截然不同。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有何具体错误,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之公务员于执行上开职务时,有不法侵害伊权利之情事,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自不可采,并据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原告败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