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法律援助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8月20日通過,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將對比2003年發佈的《法律援助條例》,對此次新發佈的《法律援助法》作如下簡要介紹。

第一,相比較2003年發佈的《法律援助條例》,此次的《法律援助法》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

除了經濟困難的公民,還將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例如法人、非法人組織等。

第二,此次的《法律援助法》詳細列舉了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類型。

法律援助的類型包括:(一)法律諮詢;(二)代擬法律文書;(三)刑事辯護與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六)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此次的《法律援助法》明確了涉及嚴重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師的資質。

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覆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後,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四,此次的《法律援助法》擴大了刑事案件中公檢法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情形,擴大了當事人可以請求法律援助的案件範圍,還列舉了五類不受經濟困難件限制的法律援助情形。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人員之一,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一)未成年人;(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其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三)請求發給撫恤金;(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五)請求確認勞動關係或者支付勞動報酬;(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八)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此次《法律援助法》增加了保障和監督程式。

受援人有權向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瞭解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並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綜合運用庭審旁聽、案卷檢查、徵詢司法機關意見和回訪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升服務品質。

第六,此次《法律援助法》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援助法》規定時的法律責任,以及相關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履行相關法律援助義務的法律責任,以及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