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持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如未經提出證明文件 固屬聲請執行要件欠缺 惟於駁回前已補正 仍屬合法之強制執行聲請(台灣)

2018.6.19
伍涵筠 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作成107年度上易字第217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債權人持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經提出證明文件,固屬聲請執行要件欠缺,惟於駁回前已補正,仍屬合法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號判決指出原告就連帶保證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以系爭分配表實施分配,除分配給原告外,亦分配給同屬普通債權人之被告,惟原告主張被告係於106年3月15日送達系爭支付命令,卻於106年3月13日即聲請參與分配,且未提出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等理由,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經原審判決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債權人持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者,應提出支付命令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未經提出該項證明文件者,固屬聲請執行之要件欠缺,但非屬不能補正事項,債權人僅須於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其聲請前已予補正,仍屬合法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本件被告於系爭不動產拍定前參與分配,且其聲請參與分配時所欠缺之執行要件(即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亦於原審執行處裁定駁回其參與分配聲請前已補正在案,則所為之聲請應屬合法等理由,駁回原告之上訴定讞。